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 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到卸货港
货物早于提单到卸货港
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普及, 装卸港口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从而货物先于其单据到达卸货港的情形极为常见。
这种情形在近洋运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如中国向东亚、东南亚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货物时, 由于航程较短而银行审单和处理单据的速度相对较慢, 故经常出现货到而提单滞后的情况。
另外, 就远洋货物运输而言, 在邮寄单据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意外, 如寄单迟延、寄单错误, 或者为了澄清单据的疑点而造成延误, 单据晚于预定时间到达收货人等。
在此情况下,若仍然坚持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 则可能导致货物在卸货港压船、压港, 从而造成卸货港口阻塞, 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 导致承运人的成本负担增加; 同样, 也可能造成使收货人丧失出售货物的良好时机等后果。
风险规避:避免单据遗失风险
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 只要承运人签发了提单, 收货人在卸货港须凭正本提单提货( 但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 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提单) 。
因此, 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提单总要从托运人流转到收货人的手中。在提单流转过程中, 可能会遇到邮寄遗失的风险。关于货运单据邮递遗失的风险, 依UCP600第35 条和U RC522第14 条的规定, 银行对此不予负责。包括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一旦遗失, 贸易商有可能向承运人提出补发提单的请求。
为避免遗失提单的持有人冒领货物, 承运人对此非常谨慎, 并对申请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 如事先登报声明, 或将货物总值几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无息存入承运人公司账户, 或由银行提供相关担保等, 而提供担保的银行往往也要求贸易商提供现金等反担保。
这样, 不仅贸易商要占用大量的资金, 交易成本大幅上升, 而且办理提单补发手续的时间, 少则几个月, 多则1 年以上。
因此, 对于资信较好的收货人或进口商, 为避免寄单遗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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