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学习《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时发现,关于"商标由独立文字和独立其他要素组成"显著性审查规则发生了变化,先看下旧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重点图中黄色框线给出的例子,以前这样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61页)
但是在现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236页)中,做出了调整,调整成"商标由独立文字和独立其他要素组成,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整体缺乏显著性",也就是说以后"图形+文字",文字不具备显著性,整体就要以缺乏显著性驳回,不主要看图形(有个别例外情形,不在此讨论)。
相同的例子,在新旧审查规则下,结论是相反的,这是为什么?
先看个商标,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图形"商标,围绕这件商标发生不少无效,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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