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于2024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规定,今天小编针对新规中税款的退还业务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形
★文件规定可以退税的情形
根据《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缴税放行,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
(二)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三)已缴税货物被海关责令退运或者监督销毁的。
敲黑板啦,这里与原来政策规定内容有所区别,一是可以申请退税的时间延长至三年内,二是列明了责令退运与监督销毁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
(一)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二)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三)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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