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6

某税局发布的2021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解答

2021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

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解答

问题1:今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答: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2022年4月20日(若申报期限延后则以最新通知期限为准,下同)前申报出口退(免)税。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020年2号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问题2:是否还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

答:

不需要。自2020年2号公告实施之日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无需办理。

问题3:是否还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答:

按照2020年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平时报关单或发票长期无电子信息,可按本解答第八点及时办理。

问题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在如何办理?

答: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2022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请开具。

问题5: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不能收汇申报手续是否还要办理?该如何办理?

答:

出口收汇资料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凭证之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6号公告关于收汇规定仍继续有效,因此出口企业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由于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三(见附件1)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2022年4月20日)内,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数据,提供签章的纸质资料至柯桥区税务局大楼*****,与税务员确认后也可提供影像化资料,影像化资料具体是经签章的《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和201.............

原文转载:http://fashion.shaoqun.com/a/879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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