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5

跨境电商资讯:一个审慎,一个超脱

前面,我们介绍了目前最新的外轮沿海捎带业务政策:交通运输部明确中资"方便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


回顾了这项业务历经十几年的艰难开放过程:外轮沿海捎带:多方争议中的艰难开放


了解到香港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这项业务的态度:香港:观察"外轮沿海捎带"的一个视角

也看到上海为推动这项业务付出的巨大努力:开玩笑,你知道上海足球界为推动"外轮沿海捎带"有多努力吗?

围绕"外轮沿海捎带"的各方声音反映了港口与港口之间、航运公司与航运公司之间的不同态度,那么,政府部门是什么态度呢?

一个审慎,一个超脱


通过� �们统计的这张表,可以看出诸多的区别:

比如,同样是外轮,中资与外资的政策不同,表现在多个方面:航线范围、货物要求、船舶要求、申请手续、试点期限

而且,即使同样是外资,港澳与外国的政策又有不同:对外国航运企业明确要求"对等原则"

从这些区别以及我们回顾的外轮沿海捎带的艰难开放历程来看,政府部门的态度整体来说是审慎开放。

而从一些公文(包括已经废止或者不具约束性)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不同的政府部门—主要是交通运输部和海关—对外轮沿海捎带业务态度的区别:交通运输部更加谨慎,海关则相对超脱。

交通运输部

一是目前有效的开放外轮沿海捎带业务的公告中,� �有专门一条强调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2013年第55号):六、除依照本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如违反本条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2021年第72号):六、除依照本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 ��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公告(无文号,公开日期2022年3月17日):二、除依照本公告备案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等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船舶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开展� �海捎带业务。

二是已经废止的有关外轮沿海捎带业务的公告中,同样强调这一点。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已被2022年《交通运输部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公告》废止):七、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除依照本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红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三是在2020年2月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中,有关沿海捎带政� �限于"中资非五星旗船舶",要求也仅是"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效果,推动优化监管方式";同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交政研发〔2020〕96号)中,沿海捎带的深化开放和创新,仅是作为支撑服务自贸区自贸港发展的内容,而且限定在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和洋山特殊综合保.........

交通运输部 一是目前有效的开放外轮沿海捎带业务的公告中,都有专门一条 强调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予

原文转载:https://www.kjdsnews.com/a/925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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